三、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了?

找到工作了,不用擔心領不到失業給付

因為,

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。

我呢!

今天剛好去勞保局台南辦事處辦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,

所以就又記個筆記給各位參考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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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資格

於就保法第十一條有說明,

 

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
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,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
    滿前受僱工作,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。


所以,要注意的是,

1.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

意思就是請您一定要到各地的就業服務站去做初次(第一次)失業認定,
(也就是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做失業認定的那次啦!)

一定要喔!

否則就不符合請領資格了。

2.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

也就是一般人在領滿6次以前,

已年滿四十五歲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
(今年才修法的嘛!)

則是領滿9次失業給付以前,

您很順利地找到工作,
(當然這份工作一定要有幫您保勞保,而且投保薪資要大於等於17280喲!)

而且這份工作也做了三個月,

那麼恭喜您!

您就符合資格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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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給付標準與期限

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以領多少呢?

就業保險法第十八條
(提早就業獎助津貼)
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,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,
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,得向保險人申請,
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,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。

 

簡單來說,

就是把你剩下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,折半給您。

就我來說,

我只領了一個月的失業給付,後來就找到工作了,

而我的資格是只能領6個月,

所以我還剩下5個月未領完,

因此我可以申請相當於2.5(5÷2=2.5)個月失業給付金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。

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四條
(保險給付之請求期限)
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
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
也就是說,假如您這段期間都沒有申請的話,

所以當你就業保險滿3個月的那一天開始算年中,

都沒有申請的話,

那你的錢錢就飛啦!
(沒有在哭的喔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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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如何申請?

被保險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,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(應蓋妥印章)。

(一)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(二)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三)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
準備以上三份文件,
(其實不用在職證明啦!)

包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
(下載下來寫一寫就好啦!)

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,
(沒有的人去找戶政事務所啦!不要問我!)

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,

沒有的話,我是很願意把我的戶頭借你,

只可惜戶名不能是別人的,一定要本人的。

準備好了之後,

您就可以直接寄往台北勞工保險局

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

就可以囉!

如果您經濟上有困難,

連郵票、掛號費都付不起的話,

也可以親自送到勞保局在各地的辦事處,

他們也都會受理,然後再幫您寄到台北的勞保局,

像我就是親自送到勞保局的台南辦事處,

也很方便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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